Monday, September 08, 2025

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補充意見)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 主席閣下:

小弟早前於本年729日已把上述反對意見書送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備悉。現再補充以下意見,煩請閣下安排把本意見書轉交各有位立法會議員參考備悉,謝甚!
首先,我想強調護家維婚的重要性,亦非常認同儒家的修齊治平理念,這應符合社會以至是國家是由人民組成,而家庭則是國家的基本功能單元,可說是人靠家護,而家靠國存,或說唯有個人(或群體)的生存得保障,才有發展之空間的意義。

今天一男一女之婚姻是成家之基礎,當然社會總有非典型之組合,如單身或非男女婚姻為本之「家庭」,但總體而言,男女結婚而成家,是主流之建制,亦發揮著主流的作用否則何需維護或規範婚姻之法例呢?不如任之由之,讓市民隨心所欲,自行決定離離合合好了,政府也不須介入或費神於婚姻之離合!當然,若真如此,大概會出現破碎或失效家庭及性混亂的問題,更甚者,高舉平等自由的社運份子又可大放厥詞,指控政府失責及造成混亂等現象!

人類存亡以至發展,離不開時地人的因素,所謂因時制宜,地域文化各有差異,人類亦離不開群居結社,男女結合成家,眾家群集成國。家國關係古有孟子所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這主題連習主席都曾引用,以說明他對家庭建設的重視,闡釋了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

當然,政府有照顧弱勢社群以至是少數社群(minority)之責任,只是相關責任不離法理情之考慮,特別是社會福祉和發展之考量。所以政府在制訂及推行政策時得以基本法為依據,並要充份考慮民生福祉及政策之效用和影響,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我相信香港亦要恰當地考慮與國家良性互動之因素;例如香港要因應國家發展藍圖﹝如大灣區發展﹞而作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國人(包括香港華人)多認定夫婦倫常乃符合自然天道,但今西歐因為自由觀念所左右而輕視性別倫常強調所謂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應以個人之感受及偏好為準,如此一來,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便被扭曲為任何2位成年人的自組合,與其天生性別無關!這亦明顯大為削弱了男女婚姻的傳宗接代以至是男女互補互助的功用,對人類社會之持續健康發展構成明顯的威脅!實屬不智!

以上例子只是性別倫常被削弱及扭曲的冰山一角,我不打算在此詳論之。反觀今天美國不惜打壓她認為會威脅其領導地位國家,引至近年越來越多的衝突和矛盾!不幸地,香港亦受池魚之殃,於2019年飽受衝擊和動盪使到人心不安,有不少心智不成熟的人士被唆使煽動,以至上街抗爭等,這是典型的西方以人權自由為旗號的「文化侵略」,是前車可鑑也。

自香港回歸以來,就有一些社運份子近年不斷透過法律呈請(如上訴及覆核等)把一系列的同跨運相關個案(如同性別以至變()性人的婚姻、他們在享用公共設施(如房屋、廁所等)以至是財產承繼等相關之公民權利)訴諸法院並大多數會上訢至終審法院務求以案例來逼使政府立法承認他們所謂之權利很可惜,法院每每判其得直,甚至頒令政府進行修例或立法來迎合這等人的訴求,實在有矯枉過正及越俎代庖之虞!這實在使人質疑今天香港政府到底仍是行政主導嗎?是否有人仍想攪三權分立呢?參見中聯辦: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由其憲制地位所決

就以上問題,我贊同前終院法官列顯倫的忠告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2019則多達3889項。這一驚人的事實本身表明了這個程序被嚴重濫用!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詮乃注重廣泛及靈活的釋義(large and libe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s.19)所以,有人說十個大狀對同一律例可有九個見解!法律詮釋本質上就是多樣性的,只是列顯倫先生有相關的資歷、身份和代表性,其意見很值得參考

如果有人士聲稱因為終審法院已就某案件作出判決,又明文要求政府在指定期內作出糾正或改善相關爭議的措施,那政府如不遵辦,則是不合理,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愚見認為此實為危言聳聽,除非上述聲稱人士能確切地提供相關危機的證據。以現時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獨立運作,只要能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實屬無可厚非。

作為公民,我們都希望有關當局能有擔當和能公開問責,這應是良政善治之本。市民亦樂意見到立法會議員能開誠報公,以香港的福祉為方針來處理政府的立法或修例提案。同理,法院理應定時檢討其判詞判例對社會之影響,並接受公眾合理之監督。不過,現時的公開問責機制似乎都只針對行政及立法當局,卻沒有等同的法定機制來監察司法機關公眾如有審案上的冤屈,只能選擇上訴或覆核途徑來爭取翻案或表達不滿,而當中的手續、花費和程序往往嚇怕一般公眾人士!

以美國最高法院於1973122頒佈的羅訴韋德(Roe v. Wade)為例,雖然有重大爭議性,但要到20226月經由「多布斯訴傑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才被推翻,經歷49年之久!真有悔之已晚的感嘆呢!類似地,最近政府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爭議很大,亦是反民意而行,若要硬闖,不但是囫圇吞棗,更有南橘北枳之弊。政府本應先諮詢民意,再行定奪。大家也可參考所謂W訴婚姻登記」引發2014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被否決之事實,是前車可鑑呢!

本人想強調我不歧視同性婚姻人士,但作為中國人,我倡議互相尊重,互讓互諒,正如國家領導所言,應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互相交往,而不是透過社運份子,干預別人的事務。當中國人到外國謀生或辦事,我們都尊重當地的法律,為何外國人或擁有外國護照的港人,偏偏要香港跟隨所謂西歐的平權案例和標準呢?試想像一下,本地50(特別是60)歲以上人士如想找到合心意的工作所遇到的困難難道他們也可以平權為由向法院申訴被歧視嗎?我相信法院今天不會理會他們,因為現時平機會也無年齡歧視條例可依從,而法援處也不會隨便資助有關人士打官司的,只是同跨運人士不知何故,總有很多資源或得到法援來打官司,並且是鍥而不捨地打到終院,真有不見得直誓不休之勢!

我相信民生無小事,不論是年齡歧視,人口老化以至是教育及文化的承傳和發展(例如基本法第137條下涉及俗稱雙非的香港子女在內地求學之自由和權利)等等,若動輒訴諸法院來判決,則很可能會做成港府出現行政上的困難和矛盾,正是說易行難,因法理側重判例法(Case Law)之申辯推理和法官的個人取捨,難免會紙上談兵,而行政事務則涉及多元範疇,如政策,法律、協調、執行及財政等元素;若只重咬文嚼字,則易失其現實性。

今天香港踏入由治及興的時期,政府應檢視一下行政主導這一原則有沒有好好落實呢?反回所謂同婚替代框架問題,我建議有關當局可考慮以行政措施(包括指令)來方便在外國的同婚伴侶來港生活,若仍有問題,小弟建議政府可提請人大釋法其主旨為弄清在行政主導之憲制下,政府因應法院的某一判決而出現行政困難時,是否應給與行政長官發出指引來解決爭議(包括在有重大執行困難時,無限期擱置相關法院判令)。謹此提議,煩請閣下把本人意見也轉交給各位立法會議員供參考,謝謝!
順請鈞安

香港市民黎先生上; 7/9/25.

Wednesday, July 30, 2025

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

 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委員會

尊敬的委員會主席先生:

人早前於本年718日已透過立法會秘書處提交一份反對擬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意見書,為方便各位察閱,謹再以附件一附上供參考。

讓我重申本人反對通過上述草案,該草案若通過必定會帶來社會嚴重問題,如本人718日意見書所述,現再略加說明如下:

1. 中央保證香港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普通法仍保留,只是終審權歸回本港終審庭,並基於法律之穩健和延續性考慮,以人大釋法作為本港法律詮釋基礎,外交及軍事則直屬中央管轄。換句話說,大凡有關更改基本法、本港在回歸時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以至是軍事外交事宜的法律動議或爭訟,得先經人大釋法決定,本港法庭不可擅作主張

2. 所謂「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明顯受到近年西歐之同跨性別平權運(LGBTQ Movement)所影響和啟發,更關連於本港回歸時英國急忙為香港引入有凌駕性之香港人權法案,給有心人士隨心操弄,實屬不幸!

3. 近年歐美人權組織,如某某人權基金,美國出動聯合國特使來催促其他國家要支持同性婚姻及同跨運訴求,以至顏色革命等,真是司馬超之心,路人皆見!他們的政治目的,明顯有混水摸魚之意圖

本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53(1)(a)指出影響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即屬干預24條亦禁止煽動仇恨中央或特區政府之言行反觀回歸後有同跨運活躍人士(LGBT activists),不斷透過法律訴訟手來達至把他們近乎無限制之自由及平權訴求加諸本港之體制當中,包括同性伴侶及跨性別人士之權利要被法律承認,強逼社會不經民意調查及疏理來更改本來行之有效的制度,除了要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外,又包括在囚人士之髮以至是衣著限制等,例如近有所謂「女變男」人士指現行公廁「男女分隔」的規例違憲而勝訴以上種種,都令人質疑他們背後是否有一黑手,來推動攪亂本港基本民生以至行政秩序呢?

政府的穩健架構以至是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元之組成都是本港發展的基石,如被動搖,後果不只可怕,更可以是堪虞呢!事實上,中國是禮義之邦,一般港人亦深明彼此包容的重要性,我看不到對同性伴侶行為有明顯的歧視如同性「夫妻」要被承認,那二位好友﹝特別是非婚姻的親密好友﹞又如何?表兄弟姊妹又如何?諸如此類,為何單單高舉同婚人士之人權而忽視其他組合的人權呢?

總而言之,我建議政府面相關終院之所謂替代框架要求時,不要速速立法,理應多諮詢民意,並經由相關之團體和專家考慮,看看能否以行政手斷來解決,若不能,應考慮人大釋法,去攪清楚到底所謂外國同性婚姻在港是否要得法律承認或規範,在涉及外交人士時,如假設某某外交官要帶同其同性伴侶來港,而該伴侶又是知名的同跨運份子時,是否應留空間給中央介入作決呢?大家不妨想想長實集團最近想放售巴拿馬港口經營權一事,為何表面上是純商業事件竟關乎國安呢?我深信有關當局是明白箇原因的。

本人謹此重申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立法,祝安。

香港一市民 黎浩華上 (29/7/2025)

Friday, May 02, 2025

反對籃球博彩在香港合法化

尊敬的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大鑑

本人反對籃球博彩在香港合法化

就 貴局關於籃球博彩規管作出公眾諮詢,本人(作為土生土長市民及護家之友)原則上反對賭博合法化,所以亦反對籃球博彩合法化,原因如下:

1.  賭博合法化不是解決因賭博而產生之種種問題的有效措施,例如很難杜絕相關之非法賭博,亦不能有效解決沉迷賭博以至是協助病態賭徒重回正軌,以至能積極和正面地生活,好能立己立人。更甚者,因賭博而導致傾家蕩產,甚至是家破人亡的問題亦難以合法化來杜絕!

2.  我承認世人很易沾染賭風,亦覺得人性有傾向好賭的自然取向,按理而言,解決賭博(特別是非法賭博)理應從教育,轉導以致相關之身心治療為本,配以合理、合法及合情的正向倡導和培育措施來建立務實求福的社會氛圍,加上積極禁止非法賭博之措施,才是上策。

3.   就足球博彩合法化為例,明顯導致更多人士,特別是青少年涉足賭波以至是染上賭癮!而相關的戒賭措施及其投入似是聊勝於無。更甚者,教師們亦難以在相關賭博合法的情況下來禁止學生賭博。

4.   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指出,很多由政府當局設立的促進社會福利之基金,一旦成立後,港府鮮有積極跟進其運用和效能,往往流於紙上談兵,甚至對相關基金被濫用亦後知後覺!例如前議員黃成智先生20093揭發於2007由愛滋病信託基金會資助的網站「highnsafe」鼓吹濫就是一例。

我相信今時政府推出相關博彩規管之建議,很大程度跟近年財赤有關,我只很讚成政府對公帑之努力,只是在未有充夠證據證明相關賭博合法化對社會的確有淨利益及不會造成更廣泛賭風前,實在不宜急促推出藍球賭博合法化之措施。本人打算在近期另函財政司長,略略提議一些開源的意見,望能減輕近年之赤字預算,敬希察納。敬請均安

Howard (20255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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