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20多年前唸神學時接觸了釋經學﹝hermeneutics,或詮釋學﹞,發覺當中涉及的學問和訊息真是五花八門,有時會使人感到難以適從!我最近在網上看到關於古今釋經學的一些派別文章,很有參考價值,當中提到馬丁路得說過,過去歷世歷代解經的發展可以幫助我們明白正確解經的重要性;所謂鑒古知今也。現謹節錄部份訊息如下,以供參考。
原來自古至今,解經家大概可分為或來自一些相關學派,例如:
1) 希臘的寓意法學派(Allegorization)
當中主要問題是:我們如何判定某一經文裏所包含寓意的意思呢?這寓意是作者原意嗎?.或是解釋者自己加進去的呢?假如缺乏足夠的線索讓我們看到某一段文字的寓意,那我們的解釋就缺乏一個穩固的根基了。
2) 猶太人的寓意法學派
埃及亞歷山太(Alexandria)的猶太人深受希臘哲學影響,常將舊約靈意化,例如斐羅(Philo,20BC-54AD);他認為字面意義是供未成熟的人讀的,而字面底下的寓意則是供成熟的人讀的。斐羅認為撒拉和夏甲代表德性及教育,雅各和以掃代表精明及愚昧等等。教會後也或多或少承傳了這個解經法。
3) 早期教父的解經
直到改教運動以前,寓意解釋的體系大體上主宰著教會對聖經的解釋方法。而早期教父手中的聖經,往往是希臘文翻譯的舊約聖經(七十士譯本)。他們有一信念,舊約是一份基督教的文獻,是指向基督。其次,他們雖然是用寓意法,也強調了福音的真理。
例如游斯丁(Justin),愛任紐(Irenaeus)和特土良(Tertullian),他們的寓意解經往往是為了護教。他們強調舊約中充滿了關於基督的預表(type)。他們也認為聖經是教會的財產,更是信仰準則,他們不知不覺地也為教會傳統作為最高權威的觀念鋪路,後來成為中世紀教會的主流觀念。
200AD左右,有2個思想學派逐漸形成,其解經法對後來的教會有極大的影響。
a) 亞歷山太學派教父: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 155-216)
認為一段聖經可能有5種意思:
1. 歷史義:認為舊約聖經的故事是真實的歷史。
2. 教條義:聖經中明顯的道德、宗教、和神學教訓就是教條。
3. 預言義:包括預告性的預言和預表。
4. 哲學義:按照希臘斯多亞派(Stoics)所看的宇宙和精神的意義。
5. 奧秘義:即文字記載背後的深層次之道德、靈性、及宗教上的義理。
教父俄利根(Origen 185-254)博學宏達,在解經方面,他卻往往忽略聖經字面的常用意義,並認為聖經是一部巨大的寓意故事,是一個非凡的聖禮,在聖經之中,每一個細節都具有象徵意義。例如挪亞的方舟代表教會,挪亞代表基督;耶穌騎驢進耶路撒冷,驢子代表舊約,驢駒代表新約,兩個門徒代表聖經的道德和神秘意義等。
b) 安提阿的敘利亞學派教父
他們認為亞歷山太教父們全然罔顧經文的字面意義,於是他們反過來強調歷史和文法的意義。他們著重研讀原文聖經,也撰寫聖經注釋書。他們認為串連舊約及新約的是預表和預言,不是靈意的解釋。後來很多改教家們的解經體系,可說是師承這一個學派。按照這個學派,歷史的意義和彌賽亞的含義,就像經緯之交織。彌賽亞的含義並不是漂浮在歷史意義之上,而是在歷史意義之中預表出來的。
4) 晚期教父的解經要點包括(但不限於)
1. 要了解聖經必須有真誠的信心,即解經者的心靈和技巧同等重要。
2. 聖經所含的意義不止一種,所以使用寓意法是合宜的。決定一段經文是否應該使用寓意法解釋,其最高之試金石乃是愛心。如果字義使人意見發生分歧,那麼這段經文就應該使用寓意法解釋。
3. 解釋聖經是要把其內含意解明出來,而不是把外面的意義塞進聖經中。即解釋者要忠於作者的原意來作出解釋。
4. 解釋者的解釋不能與正統信仰相抵觸。
5. 不可讓聖靈(參近代靈恩運動)取代我們學習研究聖經之努力。
6. 經文的解釋不可互相衝突,神的啟示乃是和諧一致的。
5) 中世紀天主教解經理論
天主教會很注重傳統及靈意解經法,認為解經者必須順服和接受教會所決定的,有關聖經導論以及聖經各書卷的作者問題。凡是教會已經正式解釋過的經文,天主教的解經者必須全部接受。他們也認定天主教會是聖經的正式或官方的解釋者。教會乃是聖經的守護者,聖經不是賜給全世界的,而是保存在教會中。因此,天主教會擁有釋經的權柄。
天主教的學者往往根據傳統和聖經中某些暗示來作出判斷,例如為死人禱告、崇拜馬利亞,認罪告解,贖罪券以至是使徒彼得(Peter)的優越地位等。另外,聖經必須按照發展(動態)的原則來了解,新約聖經中的教義只是種子,是會發展和長大的。例如今天教會的現況是以種子的形式存在使徒時代教會中,然後發展出來的。
6) 宗教改革時期的字義法學派
宗教改革時期,聖經已成為信仰及行為的惟一權威,改革家的字義解經法承傳自安提阿學派及維克多修道派。他們很注重俄坎(Occam)的哲學體系,即是把啟示和人的理性分開。啟示是憑信心接受的,例如我們對
神的認識是全憑啟示,神學教條的權威只能建立在啟示,即聖經上。馬丁路得(Martin Luther 1483-1546)是這派別的一個佼佼者。他認為信心和聖靈的光照乃是解釋聖經者個人必備的屬靈條件。信徒必須尋求聖靈的引導,並且倚靠這種引導。在神學方面,聖經乃是最高及終極的權威,所以應超越一切教會權威之上。同時,他們也很強調字義的原則,以之取代中世紀寓意解經的四重釋經法;即以字義、寓意、靈意和道德義釋經(literal, allegorical, anagogical,
tropological)。
他們認為不需要跟從羅馬天主教所提供的官方指引來解經;或者說,信徒可根據個人良知來解經。馬丁路德指出解釋聖經最終的目標是要找到基督。他認為試驗聖經中各卷書的一個正確方法是,就是看看它是否以基督為中心。另外,路德認為信徒要仔細分別聖經中的律法和福音,律法乃是針對人的罪及缺欠的教訓,為叫人知罪及向神降服。福音卻是關乎 神的恩典和救贖的能力。所以不可混淆。
後來在解經家中出現了主觀主義,例如士來馬赫(Friedrich D.E. Schleiermacher 1768-1834) 和祁克果(Soren Kierkegaard 1813-1855)。主觀主義認為知識來自個人的主觀經歷,能認知一種主觀的經歷或感覺便為至善。
士來馬赫是一位德國基督教神學家。他拒絕聖經的權威,強調感覺及自覺性在宗教裏的地位,認為基督教應被視為感性的宗教,他也被稱為現代宗教自由主義之父或新正統主義之父。他不把罪視為在道德上違背神的律法,他認為罪是當個人只想靠自己而活,要從宇宙及與周遭的人隔離的心態。他反對歷史教義,如童貞女生子,代贖及基督的神性,因為他認為這些都不重要。他認為基督只是一個觀念上的贖罪者,也就是說,基督只是一個理想的榜樣。加上文藝復興的影響,學者們便鼓吹對聖經批判(Criticism)的風尚,例如自由派解經法。
自由派崇尚唯理主義或歷史批判主義的解經法。他們強調人的理性能夠分辨真假,因此聖經中凡符合人的理性的方可接受,否則可不用理會,甚至摒棄。耶穌按照先知的最高標準乃是一個好人。可是前人神學的思想和希臘的形而上(metaphysical)思想,卻把他轉變成一個信條中的奇怪神人。他們強調批判思維(Critical thinking),所以學者必須具有考古學和地質學等知識,能夠把神化的耶穌還原成為一個真實的歷史人物!當中有20世紀的布特曼主義;布特曼(Rudolf Bultmann 1884 -1976)是一位德國的神學家。他主張新約聖經必須以“去神話化”(Demythologization)來理解,亦即除去所有不相關的神話,例如神跡,包括基督的復活,他認為這是現代人所不能接受的。
各位讀者,以上只是一篇管中窺豹式簡介釋經史料的文章,不知你有沒有五花八門以至是難以適從的感覺呢?無論如何,我希望大家能從中領會到釋經的複雜性和微妙性,作為信徒,我們或許會感到「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我估計不只是基督教,其他主流宗教大概都會有類似的詮釋問題,否則世上便不至有各宗教的分枝和派別了。說回我的領受,我今天只能叫作一個「神學生」,這不是自謙,而是事實。我這樣作個小結:「談經論典見真章,百家論說觀其長,唯有基督承真理,父神慈愛廣無疆!」我稍後會寫另一篇文章「伊甸園能被考證嗎?」,以之分享我的釋經立場和體會,望能互相勉勵和激發,願
主祝福大家。
Howard
相關參考:Roy R. Zuck《基礎解經法》 [見頁中 H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