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經文:
[創世記 1:28;2:24}→神造男造女及其意義
[利未記 18:22]: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這是可憎的事。(參「玷污」的事(利18:24),也稱為「可憎」的事(利18:27,30)。不論犯同性戀,或是別的性罪行,這人「必從自己的族人中剪除」(利18:29)。)
[利20:13]: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猶1:7]: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羅馬書1:26-27]:
26 為這緣故,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與女人順性的交往,慾火攻心,男和男彼此貪戀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過失當得的刑罰。
[哥林多前書 6:9-10]: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不要被騙,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 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性別的物理義
甲、 物質上的性別基礎:遺傳基因
(人類有23對染色體)
第23對若為XX則是女,若為XY則是男
乙、 但染色體也有出錯可能,以至產生真假雙性人之問題
丙、 整體來說,染色體仍是性別判別的標準
圖1 顯示現時發現有14種的性染色體異常現像,雖然它們的人口比例不算高,但卻構成真假雙性人以至是成長及生育等問題,仍需有關當局和專家們去研究和跟進,以解決其中的問題和困難。
性別的屬靈義
2. 聖經說神造男造女(應為典範),解釋若只限自然物質層面嗎,因為神是全知全能的,則要解釋為何染色體會出錯。若不限於物質,當中的屬靈意義為何?常有以下說法:
a) 按 神形像而造成的人類,不單是外表上類似,更是心性上相似,後者比前者重要,例如 神是愛和真理之本體,所以人也有愛和真理的特性。至於男女,除生物特徵外,男也代表智慧或對智慧的渴求,女則代表對智慧的愛慕,所以有人說男重思考,女重感情。
b) 神是萬有(All Beings)之本,所以也是人之本,神既是完全,所以像神的人理應同時具備愛心和理性﹝智慧﹞,換言之,神(聯合愛和真理)是超越男或女的形態,因男女各有其限制或不足,唯有男女結合,彼此配搭和支持才能完善 神所賦予的心性﹝即愛心和理性﹞。故此,我們不應以男性或女性來局限 神的特徵,只能說 神是超越男性或女性的。
3. 聖經對同性癖好(或戀)(即對同性人士產生性欲以至是進行性行為)明顯是不贊同及予以責備的,但要注意同性戀跟同性友誼不同,後者是沒有經文禁止或責備的。還有一事要考慮,就是聖經律法規矩有例外嗎?例如不可殺人,但合法殺人﹝如軍人殺死入侵者、警察殺死兇徒等﹞又如何?以色列人入迦南時要擊殺外邦人應不算為罪,另一例則為主耶穌在世時教導的「人子是安息日的主」,所以他可以在安息日治病趕鬼,也可讓門徒拾取禾穗來充飢等。簡要來說, 神既是律法的命定者,祂自然也有權作出例外處理或豁免,另外,律法的原意在乎保守和引導 神的子民行在正道,以免被仇敵所迷惑和誤導。這可避免無法無天,亦可免除不知者不罪的問題。
4. 同性癖好(或戀)主要問題在可憎惡,它亦會玷污參與者,因為合乎聖經規範的性行為只有夫妻間之房事行為,一旦超出夫妻倫常,就成了淫亂(fornication)或奸淫(adultery).
同性癖好(或戀)史料
1. 在中國,斷袖分桃的故事讓我們知道男同性戀在主前約500年已出現,漢武帝劉徹第一任皇后(約前130年)據說有同性戀問題。簡單來說,類似同性戀事件在中國很早已被記載。
2. 西方傳說和史料中,於公元前7世紀,已有古希臘少年之愛﹝男性間愛情﹞,而於公元前6世紀初莎芙女士﹝Sappho of Lesbos﹞已寫作與女同性戀相關的詩篇,聖經記載了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故事,發生於亞伯拉罕的時代,所以,相關的同性戀問題應不遲於主前15世紀發生,而新約時代使徒保羅的書信中又有明顯譴責同性戀的教導,我們可以推論當時的希臘羅馬社會中性淫亂問題不少!
1.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崇尚自由,已有同性戀者的社群在柏林出現,但在希特勒上台後,1933年開始,同性戀組織被禁止,在1933-1945年間,大約10萬男性被警方註冊為同性戀者,而當中的大約5萬人被定罪。當中大部分人被囚禁在普通監獄,甚至被囚於集中營,於納粹黨倒台後,在人權、民主自由理念的影響下,同志社群以至是相關的平權運動便捲土重來。
2.
在美國,金賽博士(Alfred Kinsey)於1948年發表了《人類男性性行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書,他認為美國總人口中大約有4%的人是同性戀者,這使同性戀及相關議題在當代學界中開始冒起!
3.
直到1960年代的性革命和民權運動,在女權及少數族裔的公民權得到進展後。美國社會對性別平權議題亦得到普遍社會的關注。及至1969年6月28日的石牆騷亂(Stonewall riots)被認為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出發點。當時同性戀者開始大規模的組織起來要求合法的地位、社會認同和平等權利等。
4.
同志平權運動初期主要爭取保護同性戀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視(即不合理差別對待),後來發展至平權訴求,例如要求社會承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兒童等。
5.
LGBT平權運動由初階的同性戀平權訴求而漸漸包攬各種不同的非主流性取向訴求,並透過一系列的策略,把性小眾描述成受害者,同時詆毀及抹黑反對者,又透過社運份子向傳媒、演藝界、政界、法律界及教育界等滲透和推廣平權議程(Agenda),積極地籌募運動經費來推動平權立法以至是透過教育課程來改變人心,在西歐取得史無前例的進展,至今西歐及美加等國已在國家層面上成為LGBT平權訴求的支持者和推廣者!
1.
1969年香港政府希望把英國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法例引進香港,但遭香港華人團體強烈反對而撤回。
2.
1980年1月15日,麥樂倫自殺案發生,麥樂倫(John MacLennan)督察被發現反鎖何文田警察宿舍內,身中5槍身亡,起因是他被揭發是一名同性戀者。
3.
1983年6月8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對於年逾21歲之男性雙方同意私下進行之同性戀活動,法律不予追究。
4.
1990年7月,立法局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動議,及至1991年7月11日,立法局終於正式通過非刑事化法例!
5.
1998年,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他們提供支援服務。
6.
由2004年起,港府民政事務局已著手做市民相關同性戀議題的意見調查,並準備為性傾向歧視立法,這導致2005年4月29日,維護家庭聯盟發起聯署聲明表達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捍衛一夫一妻、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約九千八百名市民及超過三百個團體聯署登報。
7.
香港的同跨運組織後來發現他們可透過向法庭申訴或上訴而逹至他們的平權訴求,例如2007年港台鑑鏘集的「同志戀人」節目被投訴不持平成立而被廣管局警告,但後來該節目主角之一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決定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而得直!其他的相關訴訟便不時地接續發生,並且得到明顯的得直判例,香港法官以至法例便大致追隨英國和歐盟的承認及支持同跨運訴求的大勢,使到香港面臨類似的逆向歧視及傳統婚姻被邊緣化以至是家庭瓦解的威脅!較長遠的威脅是去性別化(自然性別被邊緣化),造成對女性和兒童權利的明顯損害!
同跨運對社會的影響
1. 削弱傳統性別及家庭之價值,損害家庭作為社會基礎之價值
2. 引入以心理取向作為性別的基礎,造成去性別化
3. 挑戰 造物主關於性別和婚姻的創造秩序和設計
4. 去性別化加上去道德化,造成歪風及逆向歧視。
5. 相關反歧視法威脅和破壞言論、良心以至信仰自由
6. 同性婚姻必損害一夫一妻制度,亦會捐害兒童應有的權利
7. 極端之人權和自由訴求必催生極端個人主義及群族矛盾!
8. 男同性戀群組易感染相關性病﹝如愛滋病,猴痘等),病者往往要終生服用特效藥來維持健康和生命!
小結
男女婚姻自天然,
家庭穩健利發展!
若滲同婚跨性別,
攪亂天下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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